罪犯王志刚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9-02-22 阅读:1223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月22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志刚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志刚系黄冈市罗田县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受过6次刑事处罚,案发前其与被害人喻某某共同生活,因性格不和多次发生争吵。2017年7月18日,喻某某与王志刚吵架后离开租住房,带着自己的儿子张某某到外婆黄某某位于凤山镇大塘垸村三组的家中居住。王志刚尝试联系喻某某挽回二人关系未果,遂起意杀害喻某某。7月19日19时许,王志刚携带菜刀、胶带、美工刀等工具,伺机潜入黄某某家中地下室蹲守。次日凌晨,王志刚持菜刀进入被害人的卧室,将喻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杀害。当天,王志刚到罗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刚无视国法,为感情纠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案件起因系婚恋纠纷引起,且王志刚具有自首情节,但王志刚为报复喻某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滥杀无辜,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起因及其自首的行为均不足以减轻其刑罚,且王志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王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刚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