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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这种行为违法!!

时间:2022-03-25 阅读:1271

又是一年春来到

罗田的兰草花儿又开了

漫山遍野清香四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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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野生兰花之乡的罗田

优良的自然环境培育了

丰富的野生兰花资源

野生兰花分布全县70%以上的山林

总量超过1亿株

被公认为大别山兰花自然分布的集中区

然而

兰花虽香

乱采滥挖可千万使不得

据《湖北日报》报道,日前,随州市曾都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刑拘一名采挖野生兰草并利用网络视频平台销售的犯罪嫌疑人。这是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办理的首例破坏野生兰草资源案。

该嫌疑人自2022年元月开始,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直播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谋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森林大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兰之猗猗,扬扬其香。”兰草是我国重要的珍稀植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药用价值。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属被列入其中。

罗田法院在这里提醒大家:

野生兰花虽香,但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请大家切勿随意采挖、破坏,否则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