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考标准
作者: ltfyyjs 时间:2014-07-23 阅读:1873
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大别山地区基本建设投入的加强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加速,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客观存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的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显现。而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前提条件,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对于该类案件的彻底和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仅仅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谓有所表述,但对其资格如何确定的规定却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但悬而未决的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受理的案件又要及时处理。为了在我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相对统一,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其他地方确定的具体标准,提出以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供全体法官参考。
一、判断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这一问题上,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农嫁女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供稿人:周焰松 罗田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