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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3-06-12 阅读:741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 环境”的工作要求,有效推进省法院部署开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减少诉讼执行成本,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即时推送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审判人员在办案系统录入生效时间等信息,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文本,审判人员以电子送达方式即时推送给相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方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及推送应当坚持便民、合法、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及审判辅助人员为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裁判文书生效信息的录入与生效证明的送达。

第四条 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确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判决结案的,裁判文书已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

(二)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向当事人或代理人全部送达,或者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或审判辅助人员应确认裁判文书是否确已生效,查明判决案件是否上诉,以确保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条 确认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后,案件承办人或审判辅助人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将生效信息录入办案系统,选择打印生效证明,系统自动生成生效证明,电子签章完成后,生效证明自动进入电子卷宗,并自动导入电子送达平台,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推送给双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经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已出具的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作出改判或撤销决定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八条 为保障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推送工作的顺利推行,促进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录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并即时推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将相关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同时纳入审务督查范围,审管办定期抽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推送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