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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治保主任” 联调联动妥善化解“彩礼”纠纷

作者: 朱旭为     时间:2024-08-20 阅读:904

“感谢法官和村治保主任,因为退还彩礼这个事,我家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现在事情解决了,我们也可以安心生活和工作了。”

近日,罗田法院九资河人民法庭联合村治保主任成功调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达成协议并现场履行,一起因退还彩礼导致两个家庭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情回顾

原告饶某和被告关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4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自举办结婚仪式后,关某仅与饶某共同居住生活20天便离开了饶某家,与其分居,并拒绝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双方多次协商,关某明确表示与饶某断绝关系并拒不退还18万元彩礼及相关费用,故饶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三金”。

九资河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其涉及彩礼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两家人的关系,还影响乡村和谐,于是第一时间联系饶某和关某了解情况,尝试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饶某称其父母为促成这门婚事,花光了家中积蓄,且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关某应将18万元彩礼及金银首饰全部返还。关某则表示,自己在此次婚姻中并无过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因为在一起生活后发生双方性格不合,且为了举办婚礼,自家同样花费甚多,出嫁时也有随带嫁妆,故不愿意全部返还。电话中,关某情绪激动,调解工作一时无法开展。

经初步了解,目前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考虑到该案并不复杂,为帮助两家缓和关系,化干戈为玉帛,达到“事心双解”的效果,在了解案情的同时,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所在村治保主任联系,反馈案件情况,委托村治保主任分别对双方先行进行调解。

在承办法官指导下,接受法庭委托的治保主任充分利用其在村内开展工作的便利优势,第一时间知晓案件经过,并深入了解了彩礼实际使用、双方筹办婚礼支出、收受礼金等费用情况。终于,在同村治保主任的协调下,双方愿意重回“谈判桌”。

承办法官与治保主任对案件情况充分沟通后,针对双方主要矛盾,就“彩礼”的范畴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释明,为双方提出合理的彩礼返还方案,并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最后在承办法官和治保主任皆具情理法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就彩礼返还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关某同意当庭退还彩礼12.5万元及“三金”,饶某则将女方嫁妆悉数退还,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是结婚的一种习俗。但我们要清楚,彩礼并不是博弈和攀比的筹码,而是以爱之名的聘礼,缔结婚姻的双方及家属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恋爱观、婚姻观,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