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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须知

作者: ltfy     时间:2013-09-18 阅读:1252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保证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公正审判诉讼案件,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了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不得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不得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送礼金、礼品或请吃喝;不得向法院干警行贿赂、低价出售、代购物品,不得为法院干警办理私事、谋取私利。

  三、不得直接或委托他人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为案件说情,打听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情况。

  四、不得私下向法院干警交付案件受理、执行费或应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对违反上述事项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领导、干警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接受送礼、吃请、多收费或收费后不开正式收据、索贿、受贿、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等问题,应向本院院长、纪律检查部门、监察室举报或向上级领导、纪律检查部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