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罗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作者: 龚莎 时间:2025-03-27 阅读:57
近日,罗田法院审结一起因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两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未采取除尘和废气收集措施的情况下,承包罗田县某村一处废弃养猪场并改造成加工厂,采购废弃铝灰经过熔炼提取铝锭进行出售。
2022年9月,被告人郎某(2020年12月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应邀入伙,所得利益二人均分。
该加工厂熔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出厂区后附着于周边山体、水沟并渗漏至附近水塘中,熔炼产生的废弃残渣被其二人转运到工地填埋。经认定和检测,涉案废弃残渣系危险废物,涉案工厂土壤和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罗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潘某预缴的环境修复费三万元退赔给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分局。
宣判后,两被告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守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法院对缓刑考验期内的郎某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彰显了“零容忍”的坚定态度,警示潜在违法者破坏环境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对直接实施者潘某不仅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追缴违法所得,通过判令预缴环境修复费,推动“惩治+修复”双轨并行,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为生态恢复提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法官提醒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严重者威胁人类健康。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罗田法院在此提醒大家,法律面前,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