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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制度的规定(附名册)

时间:2022-10-24 阅读:570

为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开展涉诉矛盾纠纷综合化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是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诉前、审前、审中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选任,在诉前、审前、审中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社会经验或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

第二条 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实行名册管理制度,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面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公民,经审查后纳入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

(二) 有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三)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充分的保障条件;

(四) 具备规范的调解工作规则;

(五) 具备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健全的投诉惩戒程序和职业培训机制。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从事法律或调解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在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具有较高威望;

(三)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

(四) 有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时间保障;

(五) 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接受法院委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或其它委派依法独立调解案件;

(二) 接受法院邀请与审判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案件;

(三) 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法院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四) 接受法院邀请参与信访化解、听证、判后释疑工作;

(五) 其它有利于发挥专业特长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第七条 特邀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

(一) 坚持自愿、合法、平等、高效的调解原则;

(二) 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 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四) 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 不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 不得干预法官正常行使审判权。

第八条 在立案前、立案后和在立案审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协助参与诉讼 调解,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第九条 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送达双方当事人,如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等直接转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未能达成协议符合受理条件的,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经双方同意后签字确认转入审判管理流程系统,立案审理;立案后的委托调解由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案件委托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未能达成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及时结案并转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立案庭负责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委托委派调解、邀请参与调解、协助判后释疑、提供专业咨询等。

第十二条 立案庭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业绩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罗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附:罗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名册

一、罗田县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

裴绮文  陈  丽  赵  森

二、罗田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高典书  屈莉莎

三、罗田县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刘  桥

四、罗田县家庭婚姻纠纷调解委员会

张  瑛  张慧宇

五、罗田县诉前调解委员会

付  慧  杨  帆

六、罗田县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

周昌海  赵志义  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