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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员工作绩效考核查询、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1 阅读:5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邀调解员的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罗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制度的规定》内容,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调解员,是指经本院聘任,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的绩效考核查询、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坚持考核与监督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特邀调解员绩效考核查询、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院领导、立案庭、审判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特邀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和完善特邀调解员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特邀调解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对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处理特邀调解员的投诉和举报;

(五)根据考核结果,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奖惩和续聘、解聘等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调解工作业绩、调解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调解工作业绩:

(1)调解案件的数量,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案件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案件的数量;

(2)调解案件的成功率,即调解成功案件数与调解案件总数的比例;

(3)调解案件的履行率,即调解成功案件中当事人实际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

(二)调解工作质量

(1)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包括调解的申请、受理、调解过程、调解协议的达成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2)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文书的制作质量,包括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清晰。

(三)工作纪律及职业道德

(1)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2)保守调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送礼等不当利益;

(4)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或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七条 考核标准实行量化评分制,总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调解工作业绩(40分)

(1)调解案件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得20分;每增加一定数量的调解案件,可适当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调解案件数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比例扣分。

(2)调解案件成功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得15分;每提高一定比例的成功率,可适当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调解案件成功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比例扣分。

(3)调解案件履行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得5分;每提高一定比例的履行率,可适当加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调解案件履行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比例扣分。

(二)调解工作质量(40分)

(1)调解程序合法、规范,调解协议合法、合理,调解文书制作质量高的,得35分;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或调解文书存在瑕疵的,视情况扣分;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或调解文书存在严重违法或违规问题的,不得分。

(2)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案例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的,可酌情加 1-5 分。

(三)工作纪律及职业道德(20分)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得 20 分;违反工作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时间

第八条 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立案庭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特邀调解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包括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年度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当事人反馈、案件质量评查等信息,对特邀调解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配合考核工作的开展。考核结果应在法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特邀调解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五章 查询、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特邀调解员工作监督机制,对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调解程序的合法性、调解协议的公正性、调解工作的廉洁性等。

 

第十一条 特邀特邀员不得有强迫调解、违法调解、接受当事人请托或者收受财物、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可以向我院反映。经审查属实的,我院对相关调解员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罗田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