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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10 阅读:496

罗田县人民法院

罗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全省试行的通知》(鄂高法明传〔202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经罗田县人民法院、罗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并实行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立以“两站三机制”为核心的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用法治力量为企业保驾护航,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使履行者获得正向的社会信用评价,摆脱因涉诉执行受到的限制,从而破解企业经营、融资难题,更好地帮助企业“造血再生”。

二、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设立“信用修复工作站”,精准区分精准帮扶

在罗田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设立“信用修复工作站”,聚焦罗田县辖区内重点信用领域突出问题,通过教育帮扶、依法监管和联合惩戒,认真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工作。“信用修复工作站”对纳入失信惩戒的企业严格区分可退出、可帮扶和严惩戒三类情形,对罗田法院所受理案件涉及的企业开展信用咨询、督促、修复和惩戒等工作,助力完善罗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纾解企业困难,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对于可退出情形的主体,即已经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罗田法院依法依规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不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失信信息,让企业扔掉包袱,轻装上阵;对于可帮扶情形的主体,即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暂时不具备屏蔽、撤销条件的失信主体,罗田法院对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体采取预防等举措,预防或督促其纠正失信行为,促使其依法有序从失信名单中移除;对于严惩戒情形的主体,也就是严重失信主体,执行局罗田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失信惩戒。

(二)成立“涉执助企服务站”,让护企更高效

在县工商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罗田县工业开发区成立“涉执助企服务站”,让法院服务靠前,依托“涉执助企服务站”,当好法治“店小二”。“涉执助企服务站”以“属地治理、法院指导”为原则。积极依托县委县政府领导,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监管机关和基层组织了解企业实情的优势,精准掌握企业情况,在企业风险预防、诉前化解纠纷、诉后释法明理、强制执行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通过接受企业员工法律咨询、解答企业经营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形式,全方位向企业及员工宣传法律知识,宣传企业用工及守法诚信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知法守法诚信意识,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要加大宣传教育,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理念,全面营造良好营商氛围。

(三)加压提速,“三个一”载体确保“双轨制”摸排效果

罗田法院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信用办)联动,压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治理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开展企业摸排工作,职能部门全力配合,保障面上形成合力,确保所有未屏蔽的失信企业均完成《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息摸底表》。罗田法院在2023年4月30日前由执行局干警划分片区,分组摸排,对每家失信企业再完成一次线下执行,并至当地村委、街道等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拍摄记录一段现场视频(或一组照片),完成一份调查笔录。通过“一张表格、一段视频(或一组照片)、一份笔录”三个载体,切实保障摸排质量,为后续失信企业屏蔽退出打下坚实基础。2023年5月1日起罗田法院执行局常态化开展实地走访工作,及时跟进辖区内仍在经营失信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周一梳理每周一上报,督促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对于期间主动履行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企业失信记录,帮助企业“摘帽”重生。

(四)控增减存,推行全流程企业信用预警帮扶机制

建立起贯穿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结案”三个过程,覆盖“风险告知-失信预警-信用帮扶-信用修复”四个环节的涉企执行案件全流程信用预警帮扶机制。紧扣立案、纳失等关键节点,立案时告知失信惩戒风险,纳失前发出预警信号,给出30天纠正期限,留出对话空间,搭建矛盾双方沟通桥梁;对于拒不履行纳失后的企业引导其积极应对恢复信用等举措,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修复司法服务。

具体流程为:

1.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阶段,给涉案被执行企业发送《风险通知书》

2.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涉及失信违法行为发送《预警告知书》,宽限期为1个月;

3.如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执行局可出具《信用帮扶证明》;

4.后期执行完毕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局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解除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企业主)纳失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更新其在信用中国(湖北)上的相关信息。

(五)信用修复延伸机制

县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与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会达成战略备忘,县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当事人或涉执企业的申请或定期向县人民银行、县信用办等单位推送信用修复名单,县人行、县银保监会应当对县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效力予以认可。各单位形成合力积极探索,为主动履行案件义务的企业提供良好的信用修复及融资渠道。

三、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工作任务,充分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严格对照方案将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建设工作开展到位,把握好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工作重点。

二是强化协调、凝聚合力。县人民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与县人行、县银保监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形成合力,全面掌握本县辖区内企业信用和经营情况,统筹推进罗田县涉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三是扩大宣传、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切实加大债务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履行光荣、抗拒执行违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坚决防止工作中损害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和影响信用修复体系建设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