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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案

作者: ltfyyjs     时间:2014-11-15 阅读:1521

罗法(2014)第10

罗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罗田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庭、处、局、科、室、队:

现将《罗田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罗田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4年1月1)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法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要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根据本实施细则关于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人大、政协和各界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书记、院长每年须与党组成员、专职审委员会委员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省、市、县有关要求,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实际,研究本院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方案、措施。

(三)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

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认真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身边人员。

党组成员、副院长和专职审委会委员根据分工,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的要求。

()调查研究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单位落实。

()组织开展党纪党风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乱纪苗头的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坚持公正执法,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的各项廉政制度的规定。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法官法》的规定选任法官和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履行监餐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八)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审判纪律。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七条 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庭、局、处、科、室、队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

()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目标,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抓好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和工作日中餐严禁饮酒的规定。

()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过好“双重民主生活会”。

()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同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审判纪律以及违规管理涉案款物的’情况。严肃认真处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发现有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淡话提醒制度。

()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每半年一次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政治处、纪检监察根据党组的安排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还应承担相应的工作:

()政治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全院干警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及组织处理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纪检监察:根据院党组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为使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必须对各庭、局、处、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一条 考核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还要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纪检组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

()根据上级法院和院党组的部署,对本院各庭、局、处、科、室、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般检查和考核。

(二)对本院各庭、局、处、科、室、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规定、湖北省委政法委关于“六个严禁”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出现问题应督促其纠正,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院党组和各庭、局、处、科、室、队均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院党组每年向县委、县政法委、县纪委及上级法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各庭、局、处、科、室、队每年应向院党组、纪检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者,必须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承担方式:

()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采取诫勉淡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交办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了了之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违反《法官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法违纪任免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纪律、法规及审判纪律、财务制度,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不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上述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定期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执行情况、述职述廉等报告,全年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均不得评为先进和优秀公务员;三次以上的均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并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

()对职责范圈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发举报、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l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