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工作指引(试行)
作者: 立案庭 时间:2023-03-29 阅读:318
一、小额诉讼程序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1.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②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③银行卡纠纷;④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⑤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⑥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⑦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方式
1.法院主动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以湖北省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4478元的50%即42239元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标准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每年度公布的数据变更而调整,下同)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以湖北省为例,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2239元但在168950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组织
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1.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举证期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3.答辩期间。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规则
1.法院主动转换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七、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效力及救济途径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八、实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收费改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预收诉讼费,裁判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10元,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
罗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