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作者: ltfy 时间:2013-09-18 阅读:2047
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适用诉前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这里的“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即将或正在转移、处分其财产,或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经查找被发现等情况。如果利害关系人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对于因客观上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气候变化等,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将可能损耗、变质,甚至自然灭失,使得将来的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的,也应视为情况紧急,可以适用诉前保全。
第二,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了争议的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诉前保全的必备条件。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只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非利害关系人或者为了他人的利益,均不能申请诉前保全。
第三,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适用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法律之所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是基于诉前保全是一种应急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实施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是否起诉、起诉后能否胜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又必须防止因实施保全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考虑。申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第四,有关双方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含有给付的内容。否则,采取诉前保全即失去了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