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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定向联络基层人大代表的办法

作者: ltfy     时间:2013-07-24 阅读:1020

罗法发[2012]52

罗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法官定向联络基层人大代表的办法》的通知

各庭、处、局、科、室、队:

《关于法官定向联络基层人大代表的办法》已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罗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定向联络基层人大代表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与支持,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官定向联络人大代表是指法官分别定向与辖区内基层人大代表加强联络沟通、定期通报情况、听取社情民意的工作。

第二条 定向联络工作坚持院长委托、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形成工作的合力,确保联络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条 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负责一至四名省、市人大代表、牵头负责一至二个县人大代表团的联络工作,法官每人负责一至四名县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四条 各联络人主动联络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次,其中上门走访不少于次。平时可采取信函、电话、短信以及邀请视察、旁听庭审、协助调解执行等方式加强联络。

第五条 各联络人要及时向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动态,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联系的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遇到重大疑难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在三日内予以答复;三日内未答复的,人大代表可直接向联络团领导直至院长反映情况。对代表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归口到院纪检组、政治处处理,代表反映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研究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联络法官的职责:

(一) 及时通报法院重大事项;

(二)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三)解释和解答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邀请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参与案件调解和执行;

(五)其它事项。

第八条 所有法官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院长反映。院长在三日内责成院相关单位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人大代表通报。

第九条 建立法官联络人大代表工作档案,并将法官联络人大代表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与个人、单位的评先评优相挂钩。

第十条 定向联络法官或人大代表有变动的,在日内予以调整并及时告知被联络的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政治处要加强联络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汇总情况,整理资料,重要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一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法官 联络人大代表 办法

: 市中级人民院,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各乡镇,本院领导

发:各庭、处、局、科、室、队

罗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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