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办了但未领证?罗田法院巧解婚约财产纠纷
作者: 凡伊睿 时间:2025-11-14 阅读:201
近日,罗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案件中男女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感情破裂后因彩礼返还争执不下。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女方分期退还彩礼等折价款750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男方小帅与女方小美(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婚礼前,小帅家向小美家支付了彩礼及金银首饰等。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异地工作、性格磨合等原因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一年多后,双方决定分手。由于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帅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及婚礼相关支出,小美则认为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拒绝全额返还。经协商未果,小帅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理后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已公开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与仅订立婚约而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存在区别。若判决全额返还有失公允,忽视了女方的实际付出及彩礼消耗情况;若完全不支持返还,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损害男方权益。因此,调解成为实现个案公平的最佳方式。
调解过程中,法官围绕“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与消耗情况”“感情破裂归因”等焦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向男方说明,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的实际情况,全额返还诉求难以完全获得支持;另一方面向女方释明,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未成立,收取彩礼的基础已不存在,依法负有返还义务。经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指出,“办婚礼未领证”已成为当前婚约财产纠纷的常见类型。从法律层面看,双方不构成合法夫妻关系,但审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共同生活”这一事实具有关键意义,其关系到彩礼消耗、双方投入的情感与生活成本。裁判或调解应在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灵活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本案调解正是法律原则与生活实践有机结合的有益尝试。
法官提醒
1.结婚登记是法律保障的基础。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婚礼仅具仪式性和社会公示意义,不产生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应及时办理登记,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2.彩礼返还宜协商,重诚信。婚约解除后,彩礼处理应秉持诚信原则,充分考量共同生活、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感情破裂原因等因素,优先协商达成共识。
3.善用调解化解矛盾。如协商无果,可优先选择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等非诉解纷机制,以低成本、高效率方式化解纠纷,实现“化干戈为玉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