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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异地执结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 靖凡     时间:2013-07-23 阅读:916

(执行局供稿)近日,我院成功异地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我县最具规模企业---湖北省宏源药业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2012年11月16日,湖北省宏源药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省奉化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公司)偿还货款近80万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公司资产早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冻结,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隐匿行踪,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了一处细节,调查到被执行公司与上海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生化公司)签订了厂房及设备租赁协议,上海生化公司自2012年1月起每月向被执行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随后,本院遂向上海生化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公司应在该公司领取的租金。

上海生化公司以被执行公司欠其款项未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审查后认为,上海生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执行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证明被执行公司同意用租金抵偿所欠债务,故驳回了上海生化公司的异议。2013年6月3日,我院执行局四名干警前往上海生化公司,在当地兄弟法院的协助下,经过采取一系列冻结、划拨存款执行措施后,与上海生化公司先后进行了两次长时间的沟通,最终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在法律威慑下,上海生化公司自觉履行了协助义务,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