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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9 阅读:728

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净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压降全县经营异常企业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县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及《罗田县人民政府与罗田县人民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罗田县范围内构建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常态化机制。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经营异常且应强制清算企业的筛选范围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就主管的吊销未注销等经营异常企业建立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并根据县法院的工作需要及时予以通报。

2、县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可受理的经营异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低于该数量向县法院提供备选企业名单。

3.坚持双向筛选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提供备选企业名单时,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及时将失联、长期停业未经营等吊销未注销超过3年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移送县法院筛选审查,以实现迅速压降经营异常企业总数的工作目标。县法院在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选企业名单后,应及时核查是否存在执行案件,并对备选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最终确定当期进行清算的企业名单。同时,县法院在执行案件系统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并整理清单提供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是否为吊销未注销的经营异常企业,如符合标准,则及时将企业名录移送区法院审查。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程序及材料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法院申请对吊销未注销等经营异常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头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数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登记电子档案、该企业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别决定书等资料。

三、强制清算审理程序

5、县法院受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6、县法院决定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的,应在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指定。

7、县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可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一次性指定给同一机构办理。

8、县法院在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湖北数字法院系统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9、县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如发现该企业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由企业清算组向县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资金保障

10、县法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共同加强与县财政局的沟通协调,通过将强制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纳入已建立的破产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五、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注销登记

11、对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可持县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企业的登记机关(含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企业清算组或企业管理人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清补发营业执照)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2、其他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

六、附则

1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題,由县法院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