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罗田法院发出兔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殷琳玲 时间:2023-02-16 阅读:1417
近日,一名怯生生,面部多处带淤青的年轻女子来到罗田法院凤山人民法庭就家庭暴力事宜进行咨询,法庭干警见状,连忙耐心上前询问该女子相关情况。
郭某与其丈夫汪某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汪某婚后多次对郭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二人长期分居生活。2023年春节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口角,汪某对郭某进行暴力殴打,致郭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郭某当晚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对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起初郭某担心影响孩子成长,选择了默默忍受,后因汪某屡教不改,郭某实在不堪忍受,终于鼓起勇气来到罗田法院凤山人民法庭寻求帮助。
法庭干警听了郭某陈述,细心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并引导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郭某申请后,承办法官郑跃进第一时间启动审查程序,及时调取派出所登记表、申请人病例等证据,认为申请人郭某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遂立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对申请人郭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此时距离郭某提出申请不足24小时。
裁定书作出当日,法庭干警即向被申请人汪某送达,向其详细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及不履行裁定的法律责任将承担的后果,并对汪某实施暴力的行为作出严肃批评和劝导。
随后,法庭干警又来到其家庭所在辖区派出所及村委会协调相关单位依照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配合法院工作,密切监督被申请人行为,全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有“家暴是家务事,不应为外人道”的惯性思维,但是被家暴者忍气吞声,只能养虎为患、助纣为虐,一味的容忍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正式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中规定,当妇女在遭受或面临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家务事!当遭受家暴行为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